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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房地产网 2010-01-20 07:13:36 作者: 来源:泰山晨刊 文字:【大】【中】【小】 |
随着二手房市场的迅猛发展,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人们要想咨询、买卖、租赁房屋,只能到市场去寻找,市场在哪里?一般通过房产中介来进行房产的咨询、购买、出售、租赁。中介对于沟通买卖双方起到了一个桥梁的重要作用。 在此笔者说一下一位朋友买房的事。一位朋友想买二手房,通过网络找到一套房,看房后很中意,双方谈妥价格40万元,先交了10万元后,剩余30万元朋友想办过户后抵押房产再付给卖方,但卖方怕房产已过户给别人却拿不到剩余的30万,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达不成共识,问笔者怎么办?笔者说那就找一家正规一点的中介公司。如果有现金,买方的钱可以放到该公司,双方过户后,由该公司把钱给卖方,把房产证给买方;如果买方需要抵押贷款,则由中介公司代办过户后接着办理抵押贷款直接打给卖方,买方根本接触不到钱,这样双方交易成功。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 但是,由于进入房产中介行业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方面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良中介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良中介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以购买者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售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房产中介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这就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2.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有些房产中介不申领营业执照就开展业务,所发的名片、所发布的广告宣传,只有所留的电话可以联络到其人,如同打游击战一般,遇到问题,则找不到人了。 3.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法律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事实上有很多房产中介公司在申请注册成立时所提供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都有借用他人的证书来充数现象。 4.房产中介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房产中介机构,往往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有关交易细节和法律法规,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企图以合同条款形式玩文字游戏,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据此百般抵赖逃避责任,夸大了合同行为的“合意”,将不平等的条件强加于人。 综上所述,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鉴于以上二手房交易中的四种陷井,笔者结合自己从事房管业务工作多年的经验,提供以下几个建议以避免您被中介忽悠: 1.在房产交易前首先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台咨询交易中的细节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最大程度获得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减少被中介忽悠的机会。 2.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应当取得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验证。 3.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一律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 4.达成协议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不要怕麻烦,因为只有到了房产登记部门过户时,其房产潜在的风险就会凸现,才能便于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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